甲方作为出借人向借款人放贷的北京成功债务特定方发函确认债权的北京讨债公司产生、到期日期和款项金额,丙方作为担保人收到甲方的北京要账公司《资产管理函》后,应当依约向甲方支付担保款项金额,丙方与甲方之间系担保合同关系,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担保款项金额后即取得追偿权。
丙方与借款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不具有借款及担保意思表示,从性质上看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出借人与借款人订立《资产管理合同》并非必然形成借贷关系,作为债权的债务人的乙方的违约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方与甲方之间系担保合同关系,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担保款项金额后即取得追偿权,故《资产管理函》应当依法予以认定,而非根据借款人要约之情形再要求丙方作额外负担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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